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號
HLDV,109,訴,18,202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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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號
被 告 即
反訴 原告 馮 芹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吳明益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楊梅蘭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與本訴訴訟標的
並非相同,又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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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