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4號
HLDV,109,家繼訴,4,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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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原   告 鄭淳文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鄭志松

      鄭家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鄭彥翔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㈡吳秋樵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
派為被告鄭彥翔之訴訟代理人,復受共同被告鄭志松、鄭嘉羚
任為訴訟代理人乙節,併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就
其合法性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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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