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原 告 鄭淳文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鄭志松
鄭家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鄭彥翔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㈡吳秋樵律師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指
派為被告鄭彥翔之訴訟代理人,復受共同被告鄭志松、鄭嘉羚委
任為訴訟代理人乙節,併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就
其合法性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