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9年度,23號
HLDV,109,司調,23,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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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柏江生 
聲 請 人 林建軍 
聲 請 人 戴啟邗 
前 列 3 人
共同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柏江生等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花蓮縣黨部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確認聲請人3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 黨間關於中國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委員之委任 關係自民國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存在等情。三、查本件聲請人確認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關於中國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委員之委任關係存在,其 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 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 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毋庸經調解程序 ,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四、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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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