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9年度,3號
HLDV,109,司簡調,3,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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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羅仁明 

代 理 人 謝維仁律師

相 對 人 仇志堅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簡調字第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
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柯至誠委員
  調 解 委員  廖夏慧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羅仁明
  聲請人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仇志堅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參拾參元,給付
  方式: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前一次給付完畢,匯入聲請人所
  指定之帳戶(光豐地區農會、戶名:羅仁明、帳號:00000
  -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羅仁明
           聲請人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仇志堅
           調解委員    廖夏慧
           調解委員    柯至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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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