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09年度,9號
HLDV,109,司小調,9,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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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黎鍾翌 
代 理 人 羅天君 
相 對 人 顏安慶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司小調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2月6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徐世麗委員
  調 解 委員  詹維明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黎鍾翌
  相對人    顏安慶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壹仟元,給付方式:於民國
  109年2月29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黎鍾翌
           相對人     顏安慶
           調解委員    徐世麗
           調解委員    詹維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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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