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原簡附民移調字,109年度,2號
HLDV,109,司原簡附民移調,2,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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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鄭泓林
代 理 人 朱龍祥律師
相 對 人 蕭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就109 年度花原簡字第32號妨害婚姻案件移附109
年度司原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調解(109 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3號
),於中華民109 年2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書 記 官  謝佩真
  調 解 委員  陳金昌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鄭泓林
  代 理 人  朱龍祥律師
  相 對 人  蕭惠珠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給付方式:
  自民國(下同)109 年3 月12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按月於
  每月12日前各給付参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
  所指定之帳戶(臺北六張犁郵局、戶名:鄭泓林、帳號:00
  000000000000號),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
  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當庭撤回對相對人之妨害婚姻刑事告訴。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鄭泓林
             聲請人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相對人 蕭惠珠
               調解委員 陳金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謝佩真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鈺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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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