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64號
HLDV,109,司促,664,2020021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朱留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參仟零壹拾
  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七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