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10號
HLDV,109,司促,610,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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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有華 
債 務 人 湯胡馨梅即湯張阿良


債 務 人 湯博成


一、債務人湯胡馨梅即湯張阿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壹佰壹拾玖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湯胡馨梅
  即湯張阿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湯博成給付之;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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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