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53號
HLDV,109,司促,453,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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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謝宗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柒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壹萬零伍
  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
  壹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
  付壹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參拾壹萬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參萬貳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柒仟零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肆仟陸佰參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
  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
  付貳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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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