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柯美蓉
相 對 人 丘君祐即丘君祐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8年8月19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勞資雙方合意,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和解,自109年1月5日起,分12期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於每月5日每期給付1萬元。匯款至勞方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認可兩造間有關勞資爭議案即花蓮縣政府民國108年8月19日調解紀錄准予強制執行,業經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為憑,並經本院調閱該爭議調解案卷,有花蓮縣政府109年1月21日函檢附勞資爭議調解卷宗可參,堪信屬實。依該調解紀錄之內容記載,相對人(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勞方)12萬元,自109年1月5日起分12期於每月5日給付每期1萬元,並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然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並未履行,則聲請人自得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