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邱鴻彬
上列聲請人邱鴻彬與相對人蔡○○間排除侵害起訴暨強制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 先命補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 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 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間排除侵害起訴暨強制調 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 10日內,補正相對人蔡○○之最新戶籍謄本,有送達回證在 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無法確認相對人之人別 資料,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 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項第1款及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