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8年度,295號
HLDV,108,司簡調,295,20200204,1

1/1頁


調解成立筆錄
 
原   告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政 
代 理 人 邱垂呈 
被   告 小麥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郎 
代 理 人 陳玉明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95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2月4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陳金昌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邱垂呈
  相對人代理人 賴銘郎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
  。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壹拾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
三、兩造上開債權互相抵銷後,相對人尚須給付聲請人柒萬伍仟
  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年2月29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
四、相對人另應給付肆仟柒佰陸拾貳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09
  年2月29日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邱垂呈
           相對人代理人    陳玉明
           調解委員      陳金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1/1頁


參考資料
小麥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