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5號
TTDA,109,簡,5,2020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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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孝仁 

訴訟代理人 葉庭滈 



被   告 潘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 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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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