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被 告 劉語欣(即李文鑫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劉奉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萬5,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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