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4號
TTDV,109,補,94,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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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陳慶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豐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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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