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張志全
被 告 臺東縣太平文衡殿
法定代理人 楊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暫依原告主張之被告
占有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263 平方公尺計算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萬8,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6,000元×占有土地面積263平方公尺=157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