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葉玉子
被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