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號
TTDV,109,補,76,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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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葉玉子 


被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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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