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14號
TTDV,109,家聲,14,2020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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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賴立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八年度繼字第四五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洪林悅治之債權人,因被 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 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 5801號債權憑證、本院108年6月19日東院義民壬108司聲44 字第1080010148號函等件影本各1份為憑,復經本院調取本 院108年度繼字第45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查閱無訛,足認已 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 ,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 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 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附此敘明。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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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