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7號
TTDV,109,司聲,17,20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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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郭曜豪  原住臺東縣○○鄉○○路000巷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係輾轉受讓自 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人日前以掛號 存證信函將受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 對人,惟信函因「查無此人」遭退回,無法合法送達,故聲 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 ,業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信封影本為證,並有本院查詢相 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 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 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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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