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永暉即夏曼.瑪德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永暉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9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7,741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