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2號
TTDV,109,司促,372,20200213,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永暉即夏曼.瑪德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永暉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9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7,741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