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3號
TTDV,109,司促,353,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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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良宇於民國90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9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05,574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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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