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4號
TTDV,109,司促,254,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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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羅林家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參仟捌佰零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羅林家圓於民國108年5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29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
  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
  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
  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
  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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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38,782 元     │109年1月12日起至  │13.79%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62,728 元     │109年1月12日起至  │14.79%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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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