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7號
TTDV,109,司促,247,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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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郭俊勤 

債 務 人 郭名宥 


債 務 人 顏釉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俊勤前就讀台東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郭
    名宥、顏釉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
    據二紙,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證一),依約定本借
    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
    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
    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
    利率為1.1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郭俊勤自民國101年11月21日起申請撥款動用,
    自應還款日民國108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4,406元整(證三)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聲請人於109年1月15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
    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
    利率為2.15%。)、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
    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
    債務人郭名宥顏釉家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
    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本件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狀請發支付命
    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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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4,406元     │108年7月1日起至   │1.15%    │108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9年1月14日止   │      │109年1月14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         ├──────────┼──────┼──────────┼──────────────┤
│ │         │109年1月15日起至  │2.15%    │109年1月15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起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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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