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309號
TTDV,108,司促,5309,2020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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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
異議人 即
債 權 人 邱金葆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新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予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經異議人於 民國109年2月18日合法異議,並補正釋明文件。準此,異議 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法為適 當之處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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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