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
債 權 人 邱金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新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吳新喜發支付命令,惟因債權 人未提出已解除契約之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 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並具狀釋明。債權人於同年月 8日收受通知,迄未補正,有相關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