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1號
TTDV,108,亡,1,2020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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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帆達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陳志漢  失蹤前籍設:臺東縣○○鄉○○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志漢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志漢(男,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東縣○○鄉○○村○○路○○○號)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志漢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於民國98年10 月30日海釣後即未歸返,迄今生死不明已逾9年,爰依民法 第8條之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 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 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民法第8條及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98 年11月26日信警偵字第0980052000號函、豐里派出所受理失 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為憑 (見卷第3至5、39至47頁),又依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勞保資料查詢、法務部健保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紀錄、100年至106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資料結果(見卷第11至20、22及23頁),僅見相對 人投資股票之股利所得,除此之外查無相對人之相關紀錄; 又經本院函查之結果,失蹤人迄今尚未經尋獲,亦無相關住 院、門診就診紀錄,此有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108年2月1 日成警防字第1080001636號函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 資料報表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8年2月 15日健保東醫字第1087101061號函檢附之保險對象門診申報 紀錄明細表及繳納及沖銷情形在卷足參(見卷第26及27、30 至32頁),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98年10月30日起行蹤不



明,迄今已逾7年之情為真實。又本院於108年7月8日在本院 之公告處為失蹤人生存陳報公示催告之揭示,於公示催告之 申報期間,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自應推定該失蹤人於失蹤期間屆滿之日下午12時為 其死亡之時。是本件聲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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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