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7號
TTDM,109,單禁沒,7,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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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學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
第355、7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申學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55、79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獲時持有之晶體1包扣案後, 經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同條例第18條規定於民國 105年5月27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此係因應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所為。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規定仍屬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先予敘 明。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 ,於106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東地檢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55、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扣案晶體1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 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 2694公克,驗餘毛重0.2616公克),有該檢驗中心106年5月 4日慈大藥字第106050414號函所附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 用於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存放之 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自應連同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一併沒收銷燬。至於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因 已滅失,無庸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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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