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12號
TTDM,109,單禁沒,12,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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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68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參參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王瑋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以107年度毒偵 緝字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 ,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 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3341公克),確檢出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 驗中心106年11月20日慈大藥字第106112063號函暨鑑定書( 見毒偵卷第22頁)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直 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而送驗已滅失 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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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