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再字,108年度,2號
TNDA,108,簡再,2,2020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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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喻得芫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事件,因不服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簡再字
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再審之訴上訴時,應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再審之訴之上訴裁判費應
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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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