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再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峻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喻得芫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事件,因不服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簡再字
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再審之訴上訴時,應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再審之訴之上訴裁判費應
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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