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敦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嘉瑜
訴訟代理人 鄭文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告 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榮盈文具有│第一商業│敦景企業股│民國108年5│100,544元 │LB3820113 │
│ │限公司 │銀行永康│份有限公司│月15日 │ │ │
│ │李進瑞 │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