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1號
TNDV,109,除,21,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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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良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聖雄
訴訟代理人 曾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5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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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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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良展機械有限公司尤│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力昌油壓機械有限公│108 年5 月25日│45,590元│AH1544266 │
│ │聖雄 │化分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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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展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