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號
TNDV,109,除,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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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軸心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冼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6月26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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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欽實業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軸心整合設│107年12月1日│43,675元 │UA2538517 │
│ │限公司黃德隆 │行台南分行│計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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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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