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賴詩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15 號裁定 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9 年1 月7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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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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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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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大電機股份有│臺灣土地銀│108 年6 │34,125元│SCAA1493627 │
│ │限公司楊于正 │行新市分行│月1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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