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8號
TNDV,109,補,138,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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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林泳潔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映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8,000元(計算式:45,800元×12
個月×5年=2,748,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9,408元(計算式:28,225元×1
/3=9,408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408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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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映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