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畢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忠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4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
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應繳納裁
判費為3,487元(計算式:00000-00000x2/3=3487,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先乘除後加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