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隱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9號
TNDV,109,補,119,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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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梁永鎮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謝菖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業創宇有限公司江宜軒間請求確認隱名合夥
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第77條之2 第2 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
訴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3 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被告所營永業創
宇有限公司有隱名合夥關係存在及給付原告被告永業創宇有限公
司每月公司盈餘60% ,因原告主張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5,
000,000 元,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之出資額核
算,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3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
000 元,與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提出被告永業創宇有
限公司帳冊供原告查閱及影印,2 者之訴訟標的並非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且亦非孳息、損害賠違約金或費用之附帶請求,揆
諸上開說明,自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
起訴,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650,000 元定之,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6,650,000 元【計算式:5,00
0,0000+ 1,650,000 =6,650,000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8
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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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業創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