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鼎立
原 告 威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世壎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龍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㈡原告威煌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1,049,2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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