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洪聖淵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洪芳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新營區後鎮
93號之1)於民國109年1月2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