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崇和
債 務 人 郭洋荏即郭武男之繼承人郭益仰之繼承人
郭欣妮即郭武男之繼承人郭益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郭益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前之民法第
1148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
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
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亦規定甚詳。查
本件原債務人郭武男係於95年4月11日死亡,依其死亡時有
效之民法繼承相關規定,本件債務由其繼承人郭益仰概括繼
承。而郭武男之繼承人郭益仰嗣於101年12月15日死亡,則
依現行繼承法規定,其繼承人郭洋荏、郭欣妮即僅需以繼承
郭益仰所得遺產為限,就郭益仰繼承自郭武男之債務即本件
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
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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