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6號
TNDV,109,司促,346,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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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昀樺 

債 務 人 林原寶  (民國107年12月19日死亡)
債 務 人 陳秀貞  (民國108年7月4日死亡)
一、債務人林昀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經查,債務人林原寶、陳
  秀貞已分別於民國107年12月9日、108年7月4日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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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