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84號
KSHM,89,附民,84,200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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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   告 甲○○
        郭銘振
        起訴狀當事人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三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之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如附件)。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判處被告罪刑,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在案。依照首 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曾玉英
法官 邱永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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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