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楊林日月即楊勝賢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仁傑即楊勝賢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振昌即楊勝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勝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勝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捌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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