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Scott Arlen Chalmers
相 對 人 美商菲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設新竹縣○○市○○街00號1樓,公司統一編號:23826834)為美商菲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美商菲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 經依法清算完結,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又美商菲樂股 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決議通過選任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 請指定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相對人清算終結 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美商菲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 法清算完結,並徵得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同意 由其擔任簿冊文件管理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美商菲樂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總公司董事會決議錄影本及中譯 文、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及簿冊保 管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度司司字第125 號清算終結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 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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