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鄭壽龍
鄭煇騰
鄭煜騰
鄭兆宏
共 同
代 理 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陳亭方律師
林育如律師
王俊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
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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