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4號
TNDV,109,司,4,20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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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鄭壽龍 
      鄭煇騰 
      鄭煜騰 
      鄭兆宏 
共   同
代 理 人 蘇義洲律師
      黃郁婷律師
      陳亭方律師
      林育如律師
      王俊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
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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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晃交通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