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8年度,10號
TNDV,108,醫,10,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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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10號
原   告 陳梓瑄 
訴訟代理人 李緣英 
被   告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順賢 
被   告 曾煥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營他字第268 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 文。又刑事被告之犯罪嫌疑,如在民事訴訟起訴前即已發生 ,與前揭規定之「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 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民事訴訟之審判,非俟 刑事案件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且如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欲調取刑事案卷據 為證據方法,事實上亦有困難,且案情複雜,事實真相不易 認定之民刑事案件,二審判決後迭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者, 為事所常有,如堅不允許民事訴訟程序得在刑事案件終結前 予以停止,除現有之二審民刑事判決前後認定各有所不同之 情形仍繼續存在外,更可能同時發生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分 歧之結果,為俾免兩歧,苟犯罪嫌疑,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 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似非不得 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是在實際運作上,如遇到刑事案件繫屬 於他法院或於檢察官偵查中時,因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有關 資料卷宗,有調取之困難,勢必使民事案件難以進行,致民 事案件形成事實上被迫停止,遇此情形,宜放寬解釋准予裁 定停止。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醫療過失情事,已另對被告提起刑事告 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營他字第268 號偵辦 中,業據被告具狀陳報。而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 ,應有參酌刑事證據資料之必要,惟刑事案件尚需相當時日 偵查,且依偵查不公開原則,於檢察官偵查期間,本院無從 調印相關卷證。是為避免訴訟程序重複調查,前經徵詢兩造 同意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故依前揭說明,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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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