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54號
TNDV,108,訴,754,2020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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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成文
送達代收人  陳樹村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震鋼企業
有限公司、陳立仁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
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6,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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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