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美娘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喨儀
訴訟代理人 蔡桂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月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100元【計算
式: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
地面積合計61.6平方公尺×上訴人持份1/4×108年度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21,500元=331,1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