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359號
TNDV,108,消債更,359,2020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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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胡雅庭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㈠聲請人曾於民國103年6月4日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 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年7月7日以103年度司消債核字 第5049號裁定予以認可。聲請人應釋明就前開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並釋明上開債務清償方案係於 何時毀諾?又聲請人自103年7月7日起至毀諾止係從事何工 作,並補提上開債務協商履行期間之每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或切結書。
㈡請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富邦管理有限公司?如是,應提出薪 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 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工作,是 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 作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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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