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謝國隆
相 對 人 楊水福
楊景祥
楊昭明即楊金智之繼承人
楊壽全即楊金智之繼承人
楊春菊即楊金智之繼承人
楊來發
楊春吉(即楊明達之承受訴訟人)
楊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昭明、楊壽全、楊春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金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謝國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楊昭明、楊壽全、楊春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楊景祥應給付聲請人謝國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楊景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來發應給付聲請人謝國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楊來發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水泉應給付聲請人謝國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
仟參佰玖拾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楊水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春吉應給付聲請人謝國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楊春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水福應給付聲請人謝國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柒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楊水福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 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 第1項、第2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除另有規定外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 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復已揭示。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南簡 字第130號判決准予分割,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 陸佰玖拾元,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嗣被告謝國隆( 即本件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被告楊金智、楊景祥、楊來 發、楊水泉、楊春吉(即楊明達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 原告楊水福(即本件相對人)為被上訴人,經本院106年度 簡上字第294號判決原判決廢棄,另判決准予分割,並諭知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 例負擔而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提出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後,相對人楊金智於本 院審理期間即民國108年10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欉、 楊昭明、楊壽全、鄭楊春里、楊春菊五人,其中繼承人楊欉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286號准 予備查在案,繼承人鄭楊春里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 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3號准予備查在案,其餘繼承人楊昭明 、楊壽全、楊春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業經聲請人 提出相對人楊金智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楊金智之本院家事案件繫 屬清單等附卷可稽,又他造當事人即聲請人,具狀聲請相對 人楊昭明、楊壽全、楊春菊承受訴訟之聲明,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 書、規費收據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因本件聲請人僅有謝國 隆一人,相對人楊水福雖亦有墊付訴訟費用7,890元,惟未 提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故不在本件裁判審酌範圍內, 相對人楊水福如欲確定其他當事人應對其給付之金額,應再 另行具狀聲請,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附表一:
┌──┬─────────┬───────┐
│編號│所有權人 │應有部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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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聲請人謝國隆 │ 28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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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相對人楊金智 │ 12分之1 │
├──┼─────────┼───────┤
│ 3 │相對人楊景祥 │ 6分之1 │
├──┼─────────┼───────┤
│ 4 │相對人楊來發 │ 12分之2 │
├──┼─────────┼───────┤
│ 5 │相對人楊水泉 │ 24分之1 │
├──┼─────────┼───────┤
│ 6 │相對人楊春吉 │ 84分之15 │
├──┼─────────┼───────┤
│ 7 │相對人楊水福 │ 24分之1 │
└──┴─────────┴───────┘
計算書:
┌────────┬─────┬─────────────────────────────────┐
│項目 │金 額│備 註 │
│ │ (新臺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由相對人楊水福預納。│依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4號判決諭知第一審、第│
├────────┼─────┤ │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400元 │ │擔。 │
│費) ├─────┤ │ │
│ │4,400元 │ │ │
│ ├─────┼──────────┤ │
│ │4,800元 │由聲請人謝國隆預納。│ │
├────────┼─────┼──────────┤ │
│第二審裁判費 │4,635元 │由聲請人謝國隆預納。│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3,600元 │ │ │
│費) │ │ │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400元 │ │ │
│費 │ │ │ │
├────────┼─────┤ │ │
│不動產勘估服務費│68,000元 │ │ │
├────────┼─────┼──────────┴──────────────────────┤
│合計 │89,325元 │一、 │
│ │ │聲請人謝國隆已預納共計81,435元 │
│ │ │相對人楊水福已預納共計7,890元 │
│ │ │二、聲請人謝國隆預納裁判費81,435元部分: │
│ │ │1.聲請人謝國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6,176元。 │
│ │ │ 計算式:81,435元×(9/28)=26,1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2.相對人楊欉、楊昭明、楊壽全、鄭楊春里、楊春菊(均為楊金智之繼承人│
│ │ │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786元。 │
│ │ │ 計算式:81,435元×(1/12)=6,7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3.相對人楊景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573元。 │
│ │ │ 計算式:81,435元×(1/6)=13,5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4.相對人楊來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573元。 │
│ │ │ 計算式:81,435元×(2/12)=13,5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5.相對人楊水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93元。 │
│ │ │ 計算式:81,435元×(1/24)=3,393元 │
│ │ │6.相對人楊春吉即楊明達之承受訴訟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542元│
│ │ │ 。 │
│ │ │ 計算式:81,435元×(15/84)=14,5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7.相對人楊水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93元。 │
│ │ │ 計算式:81,435元×(1/24)=3,3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三、相對人楊水福預納裁判費7,890元部分: │
│ │ │1.聲請人謝國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36元。 │
│ │ │ 計算式:7,890元×(9/28)=2,5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2.相對人楊欉、楊昭明、楊壽全、鄭楊春里、楊春菊(均為楊金智之繼承人│
│ │ │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58元。 │
│ │ │ 計算式:7,890元×(1/12)=6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3.相對人楊景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15元。 │
│ │ │ 計算式:7,890元×(1/6)=1,315元 │
│ │ │4.相對人楊來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15元。 │
│ │ │ 計算式:7,890元×(2/12)=1,315元 │
│ │ │5.相對人楊水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9元。 │
│ │ │ 計算式:7,890元×(1/24)=3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6.相對人楊春吉即楊明達之承受訴訟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09元 │
│ │ │ 。 │
│ │ │ 計算式:7,890元×(15/84)=1,4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7.相對人楊水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9元。 │
│ │ │ 計算式:7,890元×(1/24)=3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四、經核: │
│ │ │1.相對人楊欉、楊昭明、楊壽全、鄭楊春里、楊春菊(均為楊金智之繼承人│
│ │ │ )應自被繼承人楊金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陳國隆之訴訟費用│
│ │ │ 額確定為26,176元 │
│ │ │2.相對人楊景祥應給付聲請人謝國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573元 │
│ │ │3.相對人楊來發應給付聲請人謝國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573元。 │
│ │ │4.相對人楊水泉應給付聲請人謝國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393元 │
│ │ │5.相對人楊春吉(即楊明達之承受訴訟人)應給付聲請人謝國隆之訴訟費用│
│ │ │ 額確定為14,542元 │
│ │ │6.相對人楊水福應給付聲請人謝國隆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57元。 │
│ │ │ 計算式:3,393元-2,536元=8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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