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80號
TNDV,108,司拍,380,2020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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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坤成 

相 對 人 曾柏任 

債 務 人 許瑱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5,3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 36年12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因積欠借款,包括本金4,315,234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業經聲請人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並由本 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4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又附表 所示不動產,已於107年9月25日移轉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 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 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4號 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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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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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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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4270-3 │511.00 │1269分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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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下營區 │茅港尾段│4270-9 │100.00 │ 全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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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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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 │出│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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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5│臺南市下營區│臺南市下│3層樓房 │56│53│52│14│17│平│鋼筋│9.│平│全 部│
│ │2 │西連里連表7 │營區茅港│鋼筋混凝│.3│.0│.6│.9│7.│方│混凝│59│方│ │
│ │ │之10號 │尾段4270│土造 │3 │6 │5 │6 │00│公│土造│ │公│ │
│ │ │ │-9地號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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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